为更好满足新时代征信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发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进一步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数据库办法》),并拟在《数据库办法》正式实施的同时废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 3 号,以下简称“3 号令”)。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现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制度即“3 号令”于 2005 年出台,在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安全合法使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3 号令”已实施多年,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覆盖范围、提供服务情况和面临的法律制度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此背景下,为构建体系完整、覆盖全面的管理制度,更好适应征信业务发展、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信息主体维权意识增强等新形势,中国人民银行研究起草了《数据库办法》。制定出台《数据库办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制度的需要。“3号令”作为专门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的部门规章,比《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 年颁布,以下简称《条例》)出台时间早 8 年。随着近年来征信业务创新不断涌现,征信产品和服务日益丰富,“3 号令”已无法有效适应当前征信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因此,需要出台新的部门规章取代“3号令”,建立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类型接入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等统一的监管框架,更好适应征信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二是落实衔接现行法律法规的需要。2017 年至 2021 年,《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数据三法”)陆续出台实施,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处理和安全保护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要求。由于“3号令”颁布时间较早,与上述法律缺少配套的制度衔接,因此需要出台新的部门规章,对运行机构和接入机构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要求。
三是进一步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需要。近年来,信息主体权益保障意识日益增强,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质量管理和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出台新的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质量管理要求,优化征信异议和投诉工作机制,加大对非法征信维权打击力度,有效防范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主要内容
《数据库办法》共6章50条,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数据库办法》的适用范围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定位、性质、作用、运行机构、监管机构等。
第二章,信息处理。规范运行机构、接入机构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处理各环节的业务行为。
第三章,异议和投诉。明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异议和投诉的受理范围,对运行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在征信异议和投诉方面的义务做出规定,禁止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征信维权的行为。
第四章,安全管理。明确对运行机构和接入机构在数据安全保护、共同处理信息、用户管理、异常监测、应急处理和灾备机制等方面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违反信息质量要求、用户管理要求、代理查询规定以及其他违反《数据库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补充相关名词术语含义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以及办法的解释权限、生效时间等。

三、重点内容说明
《数据库办法》以《条例》和“数据三法”为依据,以保障信息安全、提升数据质量、维护主体权益为核心目标,以压实运行机构与接入机构责任为重点内容,着力解决数据库业务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促进数据库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重点内容如下。
(一)坚持全面规范,健全统一管理机制。与“3 号令”相比,《数据库办法》旨在构建体系完整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制度框架。一是适用范围从个人征信扩展到企业征信,全面规范个人和企业征信信息处理活动。二是监管对象从银行类金融机构扩展到各类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三是信息处理环节涵盖了信息采集、报送、加工、查询、使用等,加强相关业务活动的全流程管理。
(二)坚持目标导向,压实运行机构与接入机构责任。《数据库办法》聚焦保障信息安全、提升数据质量等核心目标,进一步压实运行机构与接入机构相关责任。一是数据质量方面,强调运行机构应采取校验核查、异常监测等措施保障数据质量;将数据质量要求贯穿接入机构管理全流程,加强数据质量源头治理。二是信息安全方面,强化了运行机构和接入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对运行机构和接入机构在数据安全保护、用户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三)坚持问题导向,细化《条例》相关规则。《数据库办法》着力解决业务发展遇到的实际问题,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应规则。一是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如债权转让、多家机构共同处理信息等,明确了相关业务规则。二是对接入机构等信息提供者较为集中出现的问题,如不良信息告知义务履行不足、征信数据质量保障不充分等,进一步细化了业务标准与监管要求。
(四)坚持征信为民,突出个人权益保护。《数据库办法》聚焦近年来涌现的征信维权突出问题,着力从制度源头化解征信争议。一是明确了征信异议与投诉维权渠道衔接机制,引导信息主体通过异议解决信息错漏问题,提高征信维权工作效率,更好保障信息主体权益。二是明确征信异议和投诉受理范围,强化异议标注、异议核查处理等方面的要求,细化征信异议处理规则。三是对非法代理征信维权行为明确了禁止性规定,加大对非法征信维权行为的打击力度。